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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少缴税为何反受损

发布时间:2017/06/23

  据北京晨报报道,6月17日,财政部发布《中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首度正面回应“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上调”争议: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 
  “这是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解释。以普通人的智商,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什么起征点提高了,交税少了,穷人反而受损?”一位网友在看到这一结果之后,立刻发出了上述感叹。 
  财政部算法引发热议,被指计算方法僵化 
  在这篇报告中,财政部如此计算:如果起征点由目前的2000元/月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每月可减轻100元税负,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能减少350元税负;如果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则月薪5000元的纳税人每月减少175元税负,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每月减少1050元税负。 
  财政部由此得出结论,“如果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受惠较少。”言下之意,提高起征点容易造成“劫贫济富”,所以不应该提高个税起征点。 
  报告公布后立刻引发舆论热议,各大媒体、网站均连篇给予讨论,无一例外指责:财政部僵化的算法存在误导。一些网友给出了另一种算法,“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3000元,月收入5万的高收入者平均税收减少2.76%,对高收入者不算什么,但是对月收入5000元的低收入者平均税收减少50%,影响显然更明显。” 
  而一些人更是强调,对于月薪3000元的人来说,每月受惠200元可能是他一个月的饭钱,怎么能因为这个钱少于10万元的350元而宁愿把饭钱交出去,“那不是典型的损人不利己吗?” 
  工薪阶层交税最多,成为“让穷人多缴税的畸形结构” 
  “个税起征点”的话题每年都会受到热炒,相应的调整也陆续出现,自2005年年底从800元提到1600元,2008年元旦开始又提升至2000元。可是为何仍有颇多非议? 
  “财政部强调个税征收是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的,但实际操作中显然不是这么回事。”一位分析人士强调,根源还是在于目前征收的方式和起征点都不符合大家的预期,工薪阶层承担的任务过于沉重。 
  实际上,财政部的这份报告中也证实了这一点,“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 
  “工薪阶层作为社会的主要群体,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财政部的报告中如此写道,“近年来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水涨船高。据统计,1998年,我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479元,2007年为24932元。1998年工薪所得纳税人次为1.09亿人次,2007年上升为8.5亿人次。” 
  而在这里面,“工薪收入者中的高收入者对税收贡献大。”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05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收入纳税人数的比例接近5%。,缴纳的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总税额的约15%。而2007年对工薪所得征收的个税收入中,适用20%(含)以上税率(即月工薪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上)的纳税人次占工薪所得总纳税人次的4.43%,但缴纳税额却占工薪所得总税额的44.44%。经济学家马光远在自己的博文中表示:“个税政策的核心问题是谁真正承担了最重的税收负担,也就是说,哪个阶层缴纳了最大比例的税收,而我国的税制,很显然是一个让穷人多交税的畸形结构。” 
  个人平均消费支出远超2000元,个税起征点明显过低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个税起征点设置的主要依据是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目前的起征点2000元这个标准,应该是考虑了个人收入和消费支出之间的平衡之后确定的。但事实上,在加入购房、医疗等费用之后,个人的平均消费支出远远高出2000元这个数字。 
  以2008年的相关数据为例,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37元/月,远远低于2000元/月的扣除标准;但考虑就业者赡养人数的因素,按2008年平均每一就业者人均负担人数1.97人计算,则2008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1846元/月;已经接近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然而,这一算法的最大漏洞在于只注重了直接的消费开支,却远未囊括居民消费的全部内容。比如,购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均未包括在内,最终导致统计数据与民众实际的生活负担存在较大差距。该人士强调,如果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那么即便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者”,以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计算,他们的日子过得也并不宽松。而按照上面财政部报告中所指出的,这部分人群属于“工薪阶层中的高收入者”,尽管他们可能还需要每天掰着指头算房贷、算支出,但实际上却承担了个税的大头儿。 
  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连续两年提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刚刚征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800元,那时收入是60元。现在在城市里边,2000元的收入也不算高,可能是算在低收入里。”宗庆后表示,现在的物价也比较高,生活的指数也比较高,2000块钱起征点等于把所有的工薪阶层都纳入到税收群体里了。 
  “我每年给我的员工加工资,他们就说你加工资又被税收走了,感觉永远没有得到什么实质性的提高。”身为娃哈哈董事长,在这个问题上宗庆后显然更有发言权,“现在党中央正在领导全国人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大家努力的目标就是今后老百姓生活得更好一点,但是我们现在个税起征点太低,等于说目标没达到,就把人家的钱当成税收走了。”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意义在于“均贫富”,所以应该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者的收入,而不是要把中低层人的收入全都收走,“工薪阶层并非中国社会的高收入阶层,以收入3000元的人去救助收入1000元的人,真的有意义吗?” 
  工资收入只是零头,富人群体成功隐形 
  与工薪阶层每个月都要从自己紧巴巴的工资中拿出相当于每个月口粮的钱缴纳税款、承担个税总额的50%相比,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反倒缺失了。富人群体隐身让很多人感到不平,认为这违背了最初税收立法的初衷。 
  记者查阅资料时找到了一份美国国内收入局1999年公布的统计数字:1998年美国收入所得税构成比例中,占人口总数5%的富裕阶层为国家提供了一半以上的税收(约55%);最富的1%的人缴纳了19%的收入所得税,而年收入低于26500美元的55%的人口所缴纳的所得税只占全部的4%,约6300万美元。以上资料与国内个税构成比例形成了鲜明对比。 
  对于富人群体的缺失,很多人认为,比起工薪阶层,富人逃税更容易。 
  经济学者陈青蓝撰文表示,富人是不靠工资收入的,他们收入的绝大部分都是股票、房产以及其他金融投资收入,而且企业主也可以将个人消费包括车辆、住房计入公司的成本而合理合法地避税,所以个税对他们基本无效。 
  财政部报告中的数据也支撑了这一点,2008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40万人,自行申报人员多集中在电力、金融、石油、电信等部门和公司股东、企事业高管等职业,这些企业基本都是国有的垄断企业,所得基本也是工资和分红。而拥有很多隐秘性收入的富裕民营企业老总、商人基本缺失。 
  “民营企业老总没有给自己发工资的,钱完全可以通过红利、制度福利等方式转移出来。”一位企业老板表示。 
  如此看来,与其说是国内富人逃税更容易,不如说是目前的税制确实存在问题。 
  现行税制难以体现真实纳税能力,“高所得高税率”才能“均贫富” 
  业内人士认为,之所以出现“富人逃税更容易”的情况,是因为我国的税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居民的个人所得构成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传统的“劳动所得”作为“个人所得”唯一组成部分的情况已经改变,而“资本所得”所占比例正不断上升,尤其是富人群体中上升得更快。 
  在董登新看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的概念仍然停留在“工薪所得”这一狭隘层面上,而且更为糟糕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按“分类所得”征缴,真正具有“均贫富”作用的超级累进税率仅在“工薪所得”项目中推行,而房产交易所得税虽在试点阶段,但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股票交易所得税虽已列入税法,但也没有开征。 
  “在国外,个人所得税和资本所得税都是按照全年‘综合所得’来征缴的,综合所得是将个人或家庭当年的全部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相加,由此来确定‘高所得高税率、低所得低税率’的税率档次。”董登新认为,只有走上这条道路,才能真正体现个税“均贫富”的作用。
  马光远也认为,目前个税征收的体系中分类征收的缺陷十分明显,“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项计征,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除了适时提高起征点,还应考虑实际情况,设置免税或返税制度 
  “我们建议尽快推动个税的全面改革,除了适时提高起征点之外,一定要下决心推动综合税制的改革。”马光远认为,税制改革要完善抵扣制度的设计,“国内在税收抵扣项目的设计上,基本完全按照纳税人个人的支出来进行设计,既无视中国‘乡土文化’中家庭收入负担的传统,更无视个人收入承担整个家庭支出的事实。” 
  而国外在这方面的设计就非常人性化。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税制中,纳税的总收入可以扣减一般性商业支出如旅行、招待费用,以及一定限额的医疗、意外损失、慈善支出,同时还允许居民就自己、配偶和每一个接受赡养的人进行一定数额的扣除。这些扣除考虑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照顾到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 
  正是在这种人性化的设计下,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10%,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最终形成了比较完美、稳固的“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专家认为,在“个税起征点”这个简单外壳下,目前国内有关税制改革的讨论需要更多的向这些方面延伸,这样才能切实做到公平。 
  “除了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专门的教育、医疗、购房等税收抵免项目之外,还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和赡养人口的实际情况,允许纳税人就其赡养人口的多少和实际负担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考虑到中国社保的残缺和居民的实际负担,对居民在购房、教育、医疗和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支出及其利息,设置免税或者返税制度。”马光远表示。 
  美国征税不设统一起征点 
  据了解,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 
  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为:纳税人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扣减各种免税收入得出总收入,总收入扣减各种“经营类扣除”得出调整后的总收入,再扣减各种“个人费用类扣除”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按申报状态和相应的税率表计算出总的应纳税额,再从中扣减各种税收抵免计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调整后毛所得减去个人免征额(Personal Exemption)和抚养免征额(Dependent Exemptions)以及标准扣除额(基本标准扣除额 + 附加标准扣除额)或者分项扣除额(二者中较大者)。 
  经营类扣除:企业经营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个人退休计划及医疗储蓄账户的个人缴付部分,缴付自我雇佣税的50%部分,变换工作的搬家费用,离婚或分居赡养费支出,教育贷款利息支出,高等教育(含继续教育)费用支出等16项。 
  个人费用类扣除:主要用于弥补家庭的生活费用支出,其设计充分体现人性化。此项扣除为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二者中的大者与个人和赡养人口扣除之和。 
  分项扣除: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总收入扣减各种经营类扣除得出调整后的总收入(AGI)的7.5%的部分,州和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购买自用住宅的贷款利息支出(只限2套),慈善捐助支出,保险不赔付的家庭财产意外及被盗损失超过AGI的10%部分,其他各种杂项支出超过AGI的2%部分,其中包含个人职业发展费用如购买专业书籍、职业培训费等7项。 
  此外,为了避免高收入者利用高扣减逃税,保证税收的公平,美国税法中“宽免额分段扣减法”规定,“宽免额”会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减少,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后,个人“宽免额”将全部取消。 
  记者手记:“起征点”并非问题的全部 
  很多人喜欢把老百姓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诉求看成“老百姓就是不想交税”,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昨日搜狐网上的一份调查显示,支持把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的62%,8000元和10000元的各占20%左右,由此可见,大家并不是一味非理性的要求不缴纳个税,而是现行征收起点确实低于大家的心理预期。 
  《广州日报》的一篇评论表示,在既有管理体制之下,起征点的提高意味着税收总规模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 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财政部门的担忧有其道理”。 
  确实如此,但是如果综合改革之后实现了类似美国那种人性化的公平税制,降低工薪阶层负担的同时提高富裕阶层的税收支出,那么完全可以避免这种担忧。毕竟随着经济发展,税收体制改革也要不断前进,“起征点”的争议只是大家诉求的一个细微层面,更合理的综合改革才是大家的终极目标。 
  今年4月份,福布斯杂志推出其最新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大陆排名全球第二税负痛苦地,立刻获得了网友的强烈追捧,导致相关部门和专家不得不紧着辟谣。实际上,如果相关部门能更多看到类似个税这些问题,大概也不必时时刻刻要提防着当“救火队长”了。